新修订的《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》九月一日起施行
丰富载体,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月活动
河北日报讯(记者孙青)9月1日,新修订的《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》正式施行。《规定》共6章35条,从内容形式、社会责任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责任等方面,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。
省社科院相关负责人介绍,自2014年《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》出台以来,河北省积极采取公众易于理解、接受、参与的方式,传播党的创新理论和社科知识,为时代培根铸魂。为更好适应新形势需要,提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管理水平,省社科院对《规定》进行了修订。
《规定》提出,社会科学普及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坚持政府主导、社会支持、公众参与、资源共享、鼓励创新的原则。政府应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,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,社科联或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,拟定社会科学普及年度工作方案,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。
提升社科普及效果,要有高质量内容,也要创新形式。
《规定》明确,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,以及燕赵文化、长城文化、大运河文化等河北地域特色文化纳入社会科学普及的重要内容,在出版图书、举办讲座论坛等传统形式基础上,充分利用报刊、广播电视、电影以及新媒体等载体提升传播力。此外,河北省每年将举办社会科学普及月活动,集中为公众提供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社科普及服务。
“一系列制度也在为社科普及‘保驾护航’。”省社科院相关负责人介绍,《规定》提出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预算,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;鼓励各地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,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,选拔、培养、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,同时,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展示、转化、推荐和奖励,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、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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